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国铁科法〔2023〕2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我国行业层面首个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国家铁路局组织制定了《暂行规定》,明确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条件、流程、职责、管理等要求,畅通了转化渠道,提升了转化效率,是铁路行业标准转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暂行规定》充分释放铁路行业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拓宽铁路技术标准供给渠道,促进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成果广泛应用,对服务铁路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暂行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鼓励铁路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积极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铁科法〔2023〕29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为规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拓宽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给渠道,促进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成果广泛应用,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转化机制,服务铁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化,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过一定程序,制定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活动。
符合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规定的团体标准,按其规定办理。国家铁路局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执法、安全分析、调查研究以及投诉举报受理等履职监管工作中,需要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基础制定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转化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标准供给的重要形式,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标准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范围;
(二)坚持需求导向,并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
(三)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四)转化过程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积极推动标准转化工作,鼓励铁路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积极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有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国家标准化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和需求,在所属专业领域应用效果好、适用范围广、技术水平高、行业影响大;
(二)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企业标准已开展自我声明公开;
(三)标准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第三章 转化流程
第七条 标准转化工作包括转化项目的提出、评估、公示、立项、编制。转化工作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八条 转化项目由发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向铁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铁路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或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委托铁路标委会和归口单位,与发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协商后提出转化建议。
标准转化工作应当与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同步进行。
转化项目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转化建议书、转化标准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审查会议纪要以及实施情况证明等技术资料。
第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对标准转化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转化条件的符合性,标准转化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于评估通过的转化项目,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估未通过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告知提出转化申请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示无异议的转化项目,列入相关标准计划;公示有异议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意见进行协调后,确定是否纳入相关标准计划,不纳入相关标准计划的将结果告知提出转化申请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对于确定转化为铁路行业标准的项目,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履行年度计划批准程序。对于确定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的项目,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履行报送国家标准计划建议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转化可自征求意见稿阶段开始编制。由铁路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送国家铁路局履行发布、报批、出版程序。转化标准的编号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纳入现行编号序列统一管理。
转化标准的引言和编制说明中应当给出转化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也可给出转化背景、目的、涉及技术内容等特殊信息。
第四章 转化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对标准转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标准转化管理制度;
(二)负责标准转化项目的受理、组织评估、结果公示或告知;
(三)负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和发布;
(四)负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转化项目的评估;
(二)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转化项目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铁路标委会和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标准转化项目的受理;
(二)具体承担转化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标准管理工作。
第五章 转化管理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转化为铁路行业标准,应当遵守行业标准版权政策。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标准转化项目从项目立项之日到完成报送报批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转化项目,经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转化项目的单位。
第十七条 转化标准发布后,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依法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转化企业标准化技术文件和技术规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