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投发〔2012〕 号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4日
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接受集团公司聘请,依法律服务合同向集团公司委派的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常年法律顾问的聘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拟聘用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候选名单,拟定聘请报告,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聘请报告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高效、优质完成服务合同约定工作的,可以优先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对超出服务范围的事项需另行收费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给予优惠的前提下,另行协商约定专项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常年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行业熟悉度等方面进行考查。常年法律顾问执业能力、水平和行业熟悉度等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可要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重新委派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不重新委派或不按要求及时委派的,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前终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七条 合同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报告,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续签或终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选聘。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授权负责处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集团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授权查阅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职责,尽最大努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非经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不得未经集团公司授权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与集团公司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受集团公司委托,对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涉法问题、管理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处理涉及集团公司的非诉讼纠纷;
(三)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集团公司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四)协助起草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协助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展的项目谈判,协助集团公司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及法律文书;
(六)及时向集团公司提供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方面的信息;
(七)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集团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为集团公司网站相关栏目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素材,协助建设集团公司网站依法治企栏目,对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
(九)办理集团公司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为常年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定期工作为法律顾问到集团公司集中处理经常性、日常性法律事务;不定期工作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法律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二)常年法律顾问根据集团公司委托或授权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三)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年法律顾问可列席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并对会议有关议题提供法律意见。集团公司会议需要常年法律顾问参加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集团公司领导可直接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常年法律顾问委托相关法律事务;集团公司各部门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书面会签董事会办 公室并请示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法律事务的工作流程: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以及各部门的法律服务申请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地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三)常年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应提供规范的法律意见书,并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和有关重大法律问题,在聘任期内每年度末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之日起施行。